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宣導
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宣導,宣導事項如下:
1.「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
2.各縣市婦權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
3.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6.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金馨獎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三、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之評審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其內容如下:
(一)初評
1、團體獎
(1)由各項評選項目之評分權責機關,即本院性別平等處、本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人事總處共同辦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部會參與。
(2)各評分權責機關應就各機關當年度執行成果進行評分,滿分以一百分計,並送人事總處彙整依各項權重計算總分後,排列優先順序。
2、特別事蹟獎
(1)由獎勵評審會之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或民間婦女團體代表、本院性別平等處共同評審。
(2)上開評審委員就各機關所提申請表,依「將性別觀點融入業務程度(占百分之五十)」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五十)」進行評比,並依序位方式排列,送人事總處彙整依所得序位排列名次後,擇選列於各組排名前三分之一之機關進入複評,如未足三名,則取前三名。
(二)複評:由召集人召開獎勵評審會議,就前款各項評選結果進行審查,確認獎勵額度及方式。
四、獎勵額度如下:
(一)團體獎各組依前點第二款個別項目各目依權重計算所得總分後,第一組取前三名,第二組取前十五名,第三組取一名,第四組取前二名。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特別事蹟獎各組之錄取名額,由獎勵評審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總名額不超過四名。
五、獎勵方式
(一)各組獲選之機關,由本院院長頒發獎座一座。
(二)獲選特別事蹟獎之機關,經獎勵評審會決定頒給獎金者,得視人事總處經費編列情形,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各組獲選之機關,其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行政獎勵。
婦權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
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希望藉由本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本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自91年2月29日開始,採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婦權會成立迄今,共計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表」、「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婦女教育政策」、「新世紀婦女勞動政策」、「婦女健康政策」、「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人才培育計畫」、「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等重要政策方案及設置「台灣國家婦女館」,並由內政部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目前婦權會積極推動重點工作如下:
1、落實「各項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項目」:各項婦女權益工作重點項目包含六大篇:「婦女政治、社會與國際參與」、「婦女勞動與經濟」、「婦女福利與脫貧」、「婦女教育與文化」、「婦女健康與醫療」及「婦女人身安全」,46項政策內涵,183項工作重點,由相關部會據以推動,並採滾動式目標管理,配合社會變遷需求,隨時檢視增修工作項目,提昇各項工作之執行績效。
2、落實「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單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為落實政府決策機制中考量性別的平衡性,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的環境,除依據法令規定組成而無法達成單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之委員會外,目前461個委員會中已有88.29%達成,並賡續追蹤未達成目標之委員會確實檢討改善。
3、推動「性別影響評估」:為使各部會將性別觀點納入政策或法律制定過程,自98年度起,各部會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依規定將性別影響評估作業納入提報與審議程序,期促使政府資源配置有助不同性別者獲取平等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
婦權會成立宗旨,係在於透過政府的立法與政策的落實,使我國婦女的各項權益能於合理公平的前提下確實獲得保障。未來,將賡續透過三層級議事運作協調整合的機制,積極推動各項提昇婦女權益工作,因應時代潮流趨勢,研議具前瞻性的婦女政策,期能達至性別平等、相互尊重的社會。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本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呈現。三大基本理念分別為:「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七大核心議題,包括「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人口、婚姻與家庭」及「環境、能源與科技」。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強調將選舉中的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提高女性職位升遷和決策參與。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強化職業訓練培力女性就業、增加融資、創業輔導的資源管道與服務窗口,鼓勵企業建立性別友善職場。
三、「人口、婚姻與家庭」篇提出應發放育兒津貼及建立優質、平價、可近性的生育及養育環境,完善建立不同生命階段所需要的照顧服務體系;正視多元文化與家庭型態,打造尊重和諧之友善環境。
四、「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致力於改善各級教育與科系的性別隔離現象,鼓勵學生適才適性發展,消除婚姻、喪葬、祭祀、繼承等傳統禮俗中具性別貶抑之文化意涵,並鼓勵媒體製播性別平等意識節目,以消弭性別歧視及性別刻板印象。
五、「人身安全與司法」篇,落實建構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意識,提高司法及檢調單位處理婦幼案件的性別意識,在司法與警察體系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打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
六、「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規劃長期照護服務法和各項配套措施,讓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都能有尊嚴、健康與安全的生活,並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擴大女性參與決策及尊重女性就醫權益,以充分的滿足不同性別的健康需求。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則致力於降低環境能源科技等領域內性別隔離現象,加強女性在環境、能源、科技、工程、交通、防救災與重建等領域能力建構與決策參與,並確保在政府所主導的科學研究、能源政策、減碳與氣候調適與交通規劃設計中,均納入性別觀點。
期盼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作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基本藍圖,持續打開社會各界的性別視野,逐步落實性別平等,攜手邁向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三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六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七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八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九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一、歷史沿革:
(一)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希望藉由該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二)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二、該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三、該會運作模式:
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一)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
(二)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三)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四、成員:
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五、會期: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
2.各縣市婦權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
3.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6.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金馨獎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三、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之評審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其內容如下:
(一)初評
1、團體獎
(1)由各項評選項目之評分權責機關,即本院性別平等處、本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人事總處共同辦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部會參與。
(2)各評分權責機關應就各機關當年度執行成果進行評分,滿分以一百分計,並送人事總處彙整依各項權重計算總分後,排列優先順序。
2、特別事蹟獎
(1)由獎勵評審會之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或民間婦女團體代表、本院性別平等處共同評審。
(2)上開評審委員就各機關所提申請表,依「將性別觀點融入業務程度(占百分之五十)」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五十)」進行評比,並依序位方式排列,送人事總處彙整依所得序位排列名次後,擇選列於各組排名前三分之一之機關進入複評,如未足三名,則取前三名。
(二)複評:由召集人召開獎勵評審會議,就前款各項評選結果進行審查,確認獎勵額度及方式。
四、獎勵額度如下:
(一)團體獎各組依前點第二款個別項目各目依權重計算所得總分後,第一組取前三名,第二組取前十五名,第三組取一名,第四組取前二名。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特別事蹟獎各組之錄取名額,由獎勵評審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總名額不超過四名。
五、獎勵方式
(一)各組獲選之機關,由本院院長頒發獎座一座。
(二)獲選特別事蹟獎之機關,經獎勵評審會決定頒給獎金者,得視人事總處經費編列情形,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各組獲選之機關,其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行政獎勵。
婦權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
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希望藉由本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本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自91年2月29日開始,採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婦權會成立迄今,共計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表」、「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婦女教育政策」、「新世紀婦女勞動政策」、「婦女健康政策」、「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人才培育計畫」、「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等重要政策方案及設置「台灣國家婦女館」,並由內政部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目前婦權會積極推動重點工作如下:
1、落實「各項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項目」:各項婦女權益工作重點項目包含六大篇:「婦女政治、社會與國際參與」、「婦女勞動與經濟」、「婦女福利與脫貧」、「婦女教育與文化」、「婦女健康與醫療」及「婦女人身安全」,46項政策內涵,183項工作重點,由相關部會據以推動,並採滾動式目標管理,配合社會變遷需求,隨時檢視增修工作項目,提昇各項工作之執行績效。
2、落實「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單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為落實政府決策機制中考量性別的平衡性,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的環境,除依據法令規定組成而無法達成單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之委員會外,目前461個委員會中已有88.29%達成,並賡續追蹤未達成目標之委員會確實檢討改善。
3、推動「性別影響評估」:為使各部會將性別觀點納入政策或法律制定過程,自98年度起,各部會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依規定將性別影響評估作業納入提報與審議程序,期促使政府資源配置有助不同性別者獲取平等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
婦權會成立宗旨,係在於透過政府的立法與政策的落實,使我國婦女的各項權益能於合理公平的前提下確實獲得保障。未來,將賡續透過三層級議事運作協調整合的機制,積極推動各項提昇婦女權益工作,因應時代潮流趨勢,研議具前瞻性的婦女政策,期能達至性別平等、相互尊重的社會。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本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呈現。三大基本理念分別為:「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七大核心議題,包括「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人口、婚姻與家庭」及「環境、能源與科技」。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強調將選舉中的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提高女性職位升遷和決策參與。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強化職業訓練培力女性就業、增加融資、創業輔導的資源管道與服務窗口,鼓勵企業建立性別友善職場。
三、「人口、婚姻與家庭」篇提出應發放育兒津貼及建立優質、平價、可近性的生育及養育環境,完善建立不同生命階段所需要的照顧服務體系;正視多元文化與家庭型態,打造尊重和諧之友善環境。
四、「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致力於改善各級教育與科系的性別隔離現象,鼓勵學生適才適性發展,消除婚姻、喪葬、祭祀、繼承等傳統禮俗中具性別貶抑之文化意涵,並鼓勵媒體製播性別平等意識節目,以消弭性別歧視及性別刻板印象。
五、「人身安全與司法」篇,落實建構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意識,提高司法及檢調單位處理婦幼案件的性別意識,在司法與警察體系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打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
六、「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規劃長期照護服務法和各項配套措施,讓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都能有尊嚴、健康與安全的生活,並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擴大女性參與決策及尊重女性就醫權益,以充分的滿足不同性別的健康需求。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則致力於降低環境能源科技等領域內性別隔離現象,加強女性在環境、能源、科技、工程、交通、防救災與重建等領域能力建構與決策參與,並確保在政府所主導的科學研究、能源政策、減碳與氣候調適與交通規劃設計中,均納入性別觀點。
期盼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作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基本藍圖,持續打開社會各界的性別視野,逐步落實性別平等,攜手邁向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三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六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七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八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九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一、歷史沿革:
(一)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希望藉由該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二)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二、該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三、該會運作模式:
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一)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
(二)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三)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四、成員:
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五、會期: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