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主旨:函轉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1份。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