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宣導《摘要說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宣導《摘要說明》
1.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災防假」。
2.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3.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4.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5.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娩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6.公務人員已安排於休假期間消費,雖因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當日停止辦公,惟當事人自行審酌後,當日仍願以休假登記者,得依規定申請休假補助費。
7.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8.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9.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
10.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12.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13.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14.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15.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1.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災防假」。
2.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3.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4.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5.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娩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6.公務人員已安排於休假期間消費,雖因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當日停止辦公,惟當事人自行審酌後,當日仍願以休假登記者,得依規定申請休假補助費。
7.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8.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9.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
10.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12.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13.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14.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15.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