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74899號函辦理。
二、 另依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7221號令制定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 查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次查財政部109年11月27日院授財產公字10935012070號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第9點第3項規定:「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前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法令已另有規定,宜優先適用,爰學校得減、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以為因應。
四、 揆諸本條例第18條之立法理由:「一、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教職員工生每日交通之困難,爰第1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得免扣繳房租津貼。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得依上開規定免扣繳房租津貼,併予敘明。」
五、 綜上,請貴校如設有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時,為利偏鄉教育發展,應審酌現行宿舍收費規定,落實學校「得」減收、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之規範,並將其訂定於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要點或規則中;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不在除外事項之範圍。
二、 另依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7221號令制定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 查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次查財政部109年11月27日院授財產公字10935012070號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第9點第3項規定:「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前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法令已另有規定,宜優先適用,爰學校得減、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以為因應。
四、 揆諸本條例第18條之立法理由:「一、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教職員工生每日交通之困難,爰第1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得免扣繳房租津貼。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得依上開規定免扣繳房租津貼,併予敘明。」
五、 綜上,請貴校如設有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時,為利偏鄉教育發展,應審酌現行宿舍收費規定,落實學校「得」減收、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之規範,並將其訂定於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要點或規則中;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不在除外事項之範圍。
